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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烟办综(2015)572号关于印发烟草行业水源工程援建项目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文件

国烟办综〔2015〕57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草行业

水源工程援建项目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省级局(公司):

为保障水源工程援建项目落地,工程建设资金安全,质量可靠,工期合理,能够尽早建成发挥效益,现将《烟草行业水源工程援建项目评审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

(不公开)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法规司、财务司。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印发




烟草行业水源工程援建项目评审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烟草行业水源工程援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评审工作,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水利建设现行相关规定和《烟草行业水源工程援建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中烟办〔2015〕41号),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已取得当地水利、发改委等部门批复文件和流域机构审查意见(根据需要),通过省级烟草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公司)评审同意,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局、总公司)的项目评审。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省级公司遴选省(区、市)内地市级人民政府报送的援建项目及资金筹措方案并对项目合规性、政策符合性、规划和设计合理性以及工程量和造价等组织水利专家审查,提出意见;同意援建的项目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家局、总公司申报项目方案。

第四条  省级公司分批次以正式文件提报援建项目申请,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建设内容、受益烟田面积、工程概算及申请援建资金等,及省级公司意见并附当地水利、发改委等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流域机构审查意见(根据需要)。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函向国家局、总公司提出项目援建资金申请。国家局、总公司对项目方案和援建资金申请进行审核。

第六条  省级公司按照项目评审资料清单报送评审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填写烟草行业水源工程资料交接登记表。

第七条  项目评审资料清单。

(一)项目建议书或规划报告(含立项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相关批复文件。

(二)勘察设计等前期服务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前期各项评估、方案编制等合同文件。

(三)项目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上一级烟草部门提出项目援建资金明细的书面申请。

(四)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编制单位的相关资质证书。

(五)列入地市级以上水利及相关部门建设规划文件。

(六)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家局、总公司提出水源工程援建资金申请的函;省级公司向总公司提出水源工程援建项目的申请。

(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行洪论证、移民安置、矿产压覆、用地预审、林地使用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八)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含全部图表)。

(九)初设概算(正件、附件)(电子版设置链接)、工程量计算书、省级公司评审工程量对比表,工程量概算表中须注明申请烟草行业援建资金栏。

(十)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材料(如造价信息、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设备安装预算定额等)。

(十一)地方人民政府关于烟草行业水源工程援建项目的承诺函。

(十二)项目区视频和照片、钻孔岩芯图片。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  经水利部门、省级局(公司)推荐,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水利行业的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库。

第九条  国家局邀请专家对各省(区、市)提报的送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把关,提出初步意见。

第十条  国家局邀请专家对提报的工程概算超过8000万元的援建项目进行现场调研,加强项目前置审查。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前,从专家库中遴选产生专家。项目评审原则上抽取水工和造价专业专家5人;每个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2人,视情况可增加专家,专家组人数应为奇数。

第十二条  评审前将评审资料寄送给相关专家。省级公司、地方人民政府、设计单位分工作重点准备汇报材料,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公司汇报材料只作为专家组参考及评审档案存档。

第十三条  评审主要内容包括初步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相关专业设计内容与深度是否满足水利行业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其中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为评审重点,总公司在省级公司对设计概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组长在专家组成员中推荐产生。

第十五条  评审会议议程。

(一)介绍参会人员,宣读项目评审纪律要求。

(二)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会议,履行相关职责。

(三)设计单位向专家组汇报。

(四)专家按照水利行业规范要求提出质疑。

(五)设计单位对专家质疑的问题逐条进行答疑。

(六)依据设计单位和专家组双方认可的方案,核实工程量和工程概算。

(七)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及概算审核对照表。

(八)采用投票方式,总票数和专业票数高于半数以上的通过评审。

(九)出具的工程概算审核对照表,由专家组和省级公司送审负责人双方签字认可。 

(十)未通过评审的,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项目退回送审单位。


第四章  评审要求

第十六条  专家组成员应遵循评审工作流程,严格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客观。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纪律要求。

(一)遵循独立评审原则。专家独立出具评审意见,其他人不得干预或影响。 

(二)遵循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专家依据提供的评审资料、规定的评审程序,按照水利行业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科学、客观地对项目进行评价。 

(三)遵循保密原则。评审项目和评审专家组一旦确定,专家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包括评审会议服务人员)要对评审工作严格保密。

(四)遵循回避原则。专家如与项目申请烟草部门、地市级及县级人民政府、设计单位或项目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回避。在评审过程中,专家提出需补充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的,应通过组织评审会议的工作人员进行,专家不得与申请项目有关的烟草部门、人民政府、设计单位相关人员单独发生联系。

(五)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评审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财物、其他财产性利益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六)不得泄漏可能影响公平评审的各种信息、与评审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及项目的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评审项目有以下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中止项目评审。

(一)项目不在烟区范围内的。

(二)未列入地市级以上水利及相关部门建设规划的。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未按管理权限审批的;或相关批复存在明显不一致的。

(四)省级人民政府未以公函形式向国家局、总公司提出水源工程援建项目补贴资金申请的。

(五)规划设计包括水电建设项目的。

(六)初步设计报告图纸不全或工程量无法核算的。

(七)工程造价弄虚作假或工程部分静态投资虚高15%以上的。

(八)项目设计单位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的;或设计单位资质与申请援建项目建设内容不符的;或挂靠其他单位中标的;或中标设计单位转包、分包的。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因特殊原因临时离席、已形成意见的,由组长代其宣读个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原则上实行异地评审,评审相关费用由送审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局、总公司负责解释。